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甘建设[2007]7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省勘察设计协会、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创造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参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我厅在原有的《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办法》和《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现将《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评选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原《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办法〉、〈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办法〉的通知》(甘建设[2001]66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创造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参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也是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前置奖项。此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规划、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二、三等奖。
  对建筑面积在3000㎡以下或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设立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奖,分设一、二、三等,该奖项级别等同于优秀工程设计奖。
  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量的45%,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量的5%和15%。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要求,两年集中上报一次,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主体工程完成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主体工程已完成时间,以每次评选截止申报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交(竣)工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已交(竣)工时间,以每次评选截止申报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甘肃省优秀规划奖评选范围包括:
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乡规划项目(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其它规划项目(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十条 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一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成在我省境内的工程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突破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持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
  五、申报优秀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相应的专项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报规划项目应与行业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体现抗震、防灾、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行业或总体规划要求,并经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
  六、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七、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家或省内领先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在省内同行业内具有一定先进水平,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应有特色,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除经初审因有关资料不完整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一年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缓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见附件1、2、3、4、5),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省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对申报材料按申报条件进行核查与汇总,并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八条 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审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甘肃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为3~7人的奇数。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评审委员会组成由省勘察设计协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推荐,报省建设厅审定。各专业评审组委员连续任期不应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初步评审。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或综合评定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确定初评入围项目。确定的初评入围项目不应超过该专业组总评审项目数的70%;
  二、现场复核。对初评入围项目,由评委会组织复查组到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现场复查回访,提出项目复查意见;
  三、综合评审。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初评及现场复查后提交的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采用综合评定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按总比例要求推荐本年度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甘肃建设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五、省建设厅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报省建设厅审定。

  第二十条 对审定通过的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公布表彰。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省建设厅发文表彰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向参加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及中等城市总体规划以上的优秀规划奖单项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小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省优秀规划奖、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奖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单项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优秀小型工程设计奖单项奖的受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选优秀勘察设计是考核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资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树立争优创优意识,并积极组织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省建委、省科委、省人事局等部门发布的《甘建发[1993]217号文》规定,凡被授予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即等同于获得同级别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每项须交纳申报费(数额另定),用于补助组织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办法”、“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办法”的通知》(甘建设[2001]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容:

  1、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2、甘肃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3、甘肃省优秀规划奖项目申报表
  4、甘肃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5、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项目申报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