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 [2001]122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00 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甘肃省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1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的政策与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传统、队伍结构不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内部机制不活等问题。
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企业化、社会化和勘察设计 咨询管理法制化、行业化的总体方向,贯彻国务院批转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按照 “ 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 的基本思路, “ 全面推行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 ,建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进步机制、质量监督机制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勘察设计咨询发规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勘察设计咨询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1 、 要以建立 “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 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总体目标,在 2002 年底前基本完成改企建制任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 、 要以改制为契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并积极进行资产重组和专业机构的调整,保持队伍总量和市场容量的基本平衡,实现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3 、 改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对生产经营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4 、 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积极推行 “ 功效挂钩 ” ,改革人事、劳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的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定位: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属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应有序收缩,除国家控制的军工等特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保留国有资本的控制地位外,国有资本应部分退出(少量大型骨干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全部退出。
二、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经营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咨询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
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可改造成为具有咨询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的工程公司( EPC )。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开展 “ 交钥匙 ” 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
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应按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强化可行型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职能,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为政府宏观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中介咨询服务。
中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分别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任务。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逐步发展形成一批能对专业技术实施一条龙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大型勘察单位的改革,可以按照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和治理业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还可分设测量公司、钻探公司、打井公司和机修厂等,开拓市场,提高效益。
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施技术层和老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技术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
三、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资产组织形式
(一) 企业形式:
1 、 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吸收其他投资,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 、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大、中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并享有优先权), 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原则上房地产和施工企业除外)出资购买部分国有资产,组建有限公司。
3 、 合伙制或个人事务所形式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通过出售、转让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等形式改组为合伙制或个人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或由注册建筑师(工程师)个人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个人或合伙人必须是有注册建筑师(工程师)资格的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二) 职工个人股份设置:
考虑到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职工个人持股拉开档次,不应平均持股。由职工出资入股或购买国有资产时,核心管理层持有量不应小于总购量的 30% ,技术和管理骨干层加上核心管理层的持有量一般不应小于 60% 总量。但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单个人持有量一般不宜超过总量的 30% 。改制时另行投入资本的量不受限制。
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继续以原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改为有限公司的可以两块牌子并存保留原院所名称 3 年,并可以登记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为企业后 5 年内减半征收所的税。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 30 万以下的免征企业所的税。
(二)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试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社会保险费。
改为企业前符合退休条件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 2005 年 1 月 1 日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的,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操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十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老社部发 [2000]2 号)文件执行。社保机构要按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对退休金发放范围、项目、标准进行审核。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含 5 年)的人员或工作期限满 25 年的人员,可实施内部退休。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应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 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改为企业前 3 年的平均业余设计收入分配额加入工资基数,改为企业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
(五)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建制过程中吸引法人和个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科技产业规模。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投资绝对控股的科技型企业,经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税收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上述政策。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参股的企业,可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六)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时,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积余,经同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投资入股。
(七)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本多元化改造时,对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化管理以来依靠自身发展创造的效益所形成的净资产,可以逐步探索切出不大于 50% 部分,其中的 80% 用于在职职工身份置换,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另 20% 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入股,收益用于历史遗留的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遗属困难补助,补充职工养老、医疗费用、下岗职工安置等(完成这部分工作后的剩余额可再次量化给职工)。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于在职职工身份置换的部分少于人均 2 万元的,国有资产不计,全额用于上述工作。
(八) 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 5 年平均大于 10% )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经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实,允许将改制前 5 年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 10% 部分和净资产增值额的不超过 5% 部分,作为原管理和技术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分别折成管理和技术骨干,大部分以不少于 5 年的期限,以期股份形式考核量化给改制后的管理和技术核心层。
(九) 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由职工集体出资购买国有资产时,一次性全额买断的给予 20% 的优惠。
(十) 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因勘察设计单位属智力密集的科技型企业,技随人走,技术入股总量占总资本的数量可按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区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分别不超过 30-50% 、 25-30% 、 20-25% 和 15-20% ,其中可提取技术股中的 30% 直接划给省、部级及以上等级科研成果、优秀勘察设计、优秀 QC 成果的主要完
成者,其余部分可按改制后骨干成员的职称(资格)、职务等划给核心管理层几技术和管理骨干。技术入股应实行动态持有,持有者只分配股红利,不享有股份处置权,优秀勘察设计、优秀 QC 成果及科研成果完成持有者持股应不超过 10 年,旧退新入。以注册资格、职称(职务)等技术入股的,应随着人员的变动相应调整持有人和以离开单位的,其持有的股权自动消失或变动持有人。
(十一)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在编正式职工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取得的股权形式的奖励和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可享受《国家税收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的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5 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造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的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0 号)的优惠政策。
(十二) 转制勘察设计单位的富余人员尽量在企业内重新安置。
(十三) 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原保留的全部或部分事业费,在 5 年内逐步取消。原主要面向政府和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成规农、林、水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部分行业公益性监测、管理和服务职能应在改企后按有偿服务形式进行工作。
(十四) 为支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革与发展,国家将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改革,综合考虑勘察设计单位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后,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参照执行。在国家收费标准未调整之前,应按 《关于工程勘察与设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甘房地价 [1997]261 号)执行。
(十五) 各级财政和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金融证券部门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经济、科技和财政部门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响应的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程序
(一) 勘察设计单位的现行主管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委托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会同国资管理部门审核评估结果,界定产权。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须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模式,拟定体制改革方案和公司章程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经贸、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办、工商、国税、地税、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 根据批准的方案,由同级机制编制管理部门撤消事业机构,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
业法人资格。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规划转劳动工资,变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有资金,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同级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收登记。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有发证权的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制后保留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委派出资者代表负责国有资产运营,也可向条件成熟的大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直接委托国有资产经营,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改制的深远意义,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勘察设计单位制定和落实改制方案,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 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体改、经贸、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办、税务、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二) 省属勘察设计单位,要在 2001 年底以前经过试点在面上铺开,基本完成改企的各项准备工作。其改制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在 2002 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改企建制任务。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继续关心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建设与发展。
(三) 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 2002 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改企任务。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四)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和绝大多数大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把改企和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作合并进行,一次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改企一步到位条件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可先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再着手企业制度的改造,亦可在其二级单位中积极进行多种所
有制形式的探索,总结经验后进行全面建制工作。
(五)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甘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关政策按属地原则参照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执行。
(六)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做细致的工作,如期完成改制任务。
注:本文所称的大型、中型和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分别是指在职职工人数超过 300 人、 50-300 人和 50 人以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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