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00七年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省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梁文钊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庆阳市召开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座谈会,共同分析全省当前的建设安全质量形势,部署安排下阶段的工作,对于认清形势、明确重点,全力完成年初制定的安全质量工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前面庆阳市副市长章志兼同志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我代表省建设厅表示感谢,感谢庆阳市政府对省建设厅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对建设安全质量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同时感谢庆阳建筑业管理局对此次会议全面细致的协办工作,在这里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刚才,省建设安质局胡松涛局长总结了近期工作,分析了安全质量形势,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主要工作,邵永清副局长传达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六次会议精神,我都同意,并希望各单位、各部门深刻领会、认真部署、抓紧落实,保障全省建设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我结合全省建设安全质量工作监管重点谈一些思路和想法。
一、建设安全方面
(一)分析形势,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2007 年是党和国家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年”,也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攻坚年”。2004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发[200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明确要求“到 2007 年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2007年5月16日,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在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肯定“自2004年起,全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事故已经连续三年以较大幅度下降”。就我省而言,2003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56人,2004年死亡52人,2005年死亡42人,2006年死亡19人,连续四年保持下降,尤其是上年度,全省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实现近四年来首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50%,分别下降57.14%和54.76%。综合分析我省当前建设投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筑市场状况,并和中西部及西北五省区横向对比,厅党组认为,通过大家几年来的不懈努力,2006年建筑安全生产15起事故和19人死亡,趋于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应有的正常或者说相对较好水平。07年,全省事故明显下降的可能性不大,但反弹的苗头已经有所出现,因此,对于全省来说,建筑安全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全力巩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坚决落实建设安全目标责任和各项政策制度,充分树立“安全发展”和“有好又快”发展的建设理念,确保全省全年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着力建设长效机制,开创建筑安全新局面。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控制指标为建设安全监管工作的最终目标,在降低建筑安全重大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我们还应该深刻认识到,按照目前的工作基础,建筑安全事故大幅下降的必然性中有一定的偶然性。要想巩固成绩、稳定局面,实现持续稳步的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直至实现基本目标,必须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设和不断完善,真正实现“安全发展”和“有好又快”发展。因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巩固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的基础上,注意调整建设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一手抓安全控制指标,一手抓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做到短期措施和长效机制相结合,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好各项工作。
在近期的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地要把以下工作作为建立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与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之间的差异。各地着重要从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逐步掌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及施工现场设施设备标准化三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其次,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标准化工作目标、思路,在逐步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有计划开展标准化工地的试点、培育工作,同时通过实施标准化施工现场和企业的检查、评价和验收工作,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企业、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全省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是做好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15起重大事故死亡19人,其中农民工死亡1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95%,今年1-5月全省发生5起建筑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死亡5人,全部为农民工,而且事故原因除建筑企业管理问题外,农民工自身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自我安全防护能力不足也是事故多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当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前段时间,省安质局已调研了庆阳市农民工夜校开展情况,考察广东珠海农民工平安卡发放工作开展情况,准备合理利用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持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5月22日,省厅联合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总工会、团省委转发建设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从2007年6月起均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农民工培训档案,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是管好用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立稳定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是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十二项治本之策之一,也是政府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建设部今年将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各地要深刻认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对改善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作用,要尽快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费用的概念、基本原则、计取标准、支付和使用方法以及监督管理办法,尽快熟悉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积极制定宣传贯彻计划,确保规定精神传达落实到每个相关责任主体。
四是调整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使用模式。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等服务,可以转移建筑职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可以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安全防护水平,积极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近期,省厅将与省保监局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自主投保和委托代理原则,调整保险费率,加强保险机构的防灾防损服务,包括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等的服务。通过合理使用保险费用,补充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三)针对薄弱环节,强化治理整顿。
第一、明确封闭运行的开发区安全监管职责。
近年来,许多地区设立了封闭运行的开发区,其建设管理职能未能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协调配合,大部分开发区尚未设立经过认定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专职机构,甚至没有明确建筑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和报告程序,从而形成建设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导致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如张掖市1月22日金安苑小区L-12B号续建住宅楼工程发生坠落死亡瞒报事故中,正是由于所在的开发区没有明确的建筑事故报告主体和报告程序所致,应当引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加大行政处罚工作查处力度。
根据近期各地上报的行政处罚报表显示,大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处罚工作,已经开展的处罚工作也存在处罚结果和相关规定差异很大的问题,部分地区甚至从未实施过建设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致使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久治不绝。
省厅从2006年11月开始已对6起事故的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处罚程序;目前,正在采用规范、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对2006年15起事故的44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调查核实、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和处罚决定的标准行政处罚程序,事故查处效果积极、明显。
各地应积极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充分利用约谈制度、暂扣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以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资格)、建议吊销资质(资格)等手段多渠道、多层次严查违规行为。
第三、继续强化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责任。
加强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责任是我们反复强调的监管重点,近期将通过事故责任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专项检查以及监理工作继续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责任。希望各地全力配合对安全监理工作的专项整治,促使建立企业认识自身的安全责任,充分发挥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单位的方案审查、现场检查、违规整改、停工报告的职责,全面推行安全监理责任的落实工作。
第四、拓宽资金渠道,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在充分利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确定的建筑安全生产费用和合理利用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资金,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强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随着与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促使建筑安全工作在有利于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对我们各级建筑安全监管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应把以下建设安全政策规定的学习,当作日常工作学习的重点来开展,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是学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制定继续坚持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事故调查原则;条例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重新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与以往的四级重大事故的划分原则不同;对于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规定“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建立值班制度”等四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事故调查权限,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比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二是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为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1月22日第11号令发布实施。该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从源头上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重要措施,明确规定处罚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明确界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七大类25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五大类18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不同情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同的公务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分别规定了相应处分种类。
三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今年,全省已启动了燃气和供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要根据《甘肃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燃气、供水安全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城市燃气、供水安全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已印发的甘肃省建设工程、城市供气系统、城市供水系统、城市桥梁、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制度,形成全省建设系统应急救援体系。
二、工程质量方面
(一)善于分析形势,树立忧患意识。
我省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近年来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发展状态,从各地定期上报的统计数据来看,工程质量监督监督覆盖率保持稳定(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率约98%左右),在监工程合格率100%,质量投诉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全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全省很长一段时期的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均为“稳步上升”。这是工程质量管理几十年来常抓不懈的结果,是我们建设行业广大职工多年来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正确对待成绩、深刻分析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看到工程质量管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缺乏系统的、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于区域性、整体性的工程质量水平,不能从横向、纵向进行有效的比对,导致诸多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被掩盖,工程质量的实际发展水平不能清晰地显现;二是从全国、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从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到实体质量,均存在一定比例的质量通病、功能缺陷和结构安全隐患,在2005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分析报告中显示,所检查4.3%的工程存在结构质量问题,所查约15%的工程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全面性、综合性、差别性日益明显,需要监督管理队伍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和模式,尽快明确监管重点和目标,才能适应建设规模扩大、建设体制创新的建设管理格局。因此,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深刻分析当前的建设形势,理解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管理的新要求,在工程质量总体形势稳定的局面下,逐步树立忧患意识,只有善于分析工程质量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才能切实维护工程质量总体稳定的局面。
(二)扩展工程质量管理内涵,积极转变工作思路。
2006年3月19日,原兰州市铁路局一幢使用约10年的公用建筑由于质量问题外墙面砖脱落,当场砸死一人、重伤一人,这既是一起安全伤亡事故,更是一件质量事故,突出反映了在役期或使用中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暴露了原工程存在质量隐患;2007年4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一幢建于2001年7月的临时建筑的屋檐发生整体垮塌,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建设部在进行事故调查后,印发《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确定“一些地方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监管相对滞后,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抓好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作为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管部门,现阶段要积极扩展工程质量管理内涵,一是应该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要在抓好在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既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兼顾,有步骤研究制定加强对在役期工程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工程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投诉,以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二是突出抓好三大重点工程领域质量监管,首先是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下,积极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次要继续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再次要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质量监管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把住宅工程质量作为长期监管重点。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出发,以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为主要目标,确立本地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在今年的重点工作中,具体要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该项工作早在2005年底北京市和南京市已经率先开始推行,2006年4月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要求在全国推广,主要是将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验收为主的工程质量验收模式,转变为以每户房屋质量验收和单位住宅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模式。主要目的是对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事前把关,通过分户验收将问题进行全面、全方位的检查,以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和功能缺陷,对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以及住户的满意度具有积极作用。5月29日省厅已经讨论通过《甘肃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规定了分户验收的相关职责、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希望各地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持续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而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大多表现为质量通病问题,一方面质量通病引起许多购房者的强烈不满,造成住宅质量投诉率上升,另一方面施工单位认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无药可救、无法根治,综合导致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鉴于此,省厅安排省建设安质局进行认真调查,要求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采取短期治理和长期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以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力争将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近期,省建设安质局将实施相关住宅设计标准的修订、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措施,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新的监管重点。
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能耗已经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8%,建筑节能的任务非常艰巨而且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全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工作中,一是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监管,确保在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环节有效落实建筑节能措施;二是加强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着重检查建筑节能设计在施工阶段的实现程度,加大对建筑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认真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制度,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充分重视勘察设计市场不规范现象。
目前,部分市(县)勘察设计市场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乱挂靠现象有所抬头,应该引起充分重视。各地在勘察设计管理的规范性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包括在城市规划的监管、工程建设标准的确定以及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把握方面应该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
同志们,2007年将近过去一半,但全省建设安全形势不容我们轻言放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仍要我们切实努力。在这里希望各级建设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认清形势、真抓实干,明确重点、克尽职守,确保全省全年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祝愿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愿各位在庆阳工作愉快、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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