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有关材料内容 |
| 第一部分 |
需经审核部门审核,并上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材料内容 |
| 一、申报材料份数及内容 |
1、申请换证单位只申请原有主行业换证时(如申请主行业3个及以上工程设计类型时,应按第3条的规定办理),应提供4份申报表和1份附件材料;申请跨行业资质的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应和申请主行业的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内容一致。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别准备。 |
| 2、申请换证单位除主行业外还申请跨行业资质换证的,申请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跨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1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所增加的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应和原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
| 3、如单位申请某个行业资质中3个及以上工程设计类型时(如申请市政行业给水、道路、热力三个类型换证),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1份申报表和附件材料。 |
| 二、附件材料内容注: 除资质申报表外,其余申报材料应统一收入附件材料中 |
1、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5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必提供此项材料。 |
|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5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必提供此项材料。 |
| 3、和申请资质相关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执业注册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1)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包括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完成大型项目的情况。(2)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3)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职称证明包括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 4、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原有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获奖证书(包括有权确认获奖级别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参加标准编制有关证明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5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必提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3)单位现有全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复印件。(4)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5)获奖证书(包括有权确认获奖级别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参加标准编制有关证明材料,此项可不填。 |
| 第二部分 |
需经审核部门审核,但不必上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材料 |
| 审核部门核实材料内容,但不必上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
1、技术骨干人员的认识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人事档案、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由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其有关证明材料不要求包括在初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中。初审部门应对所提交单位申报的技术骨干人员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2、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